離婚時一方有所欠下的債務另一方承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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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舉債應由夫妻共同償還,這是民法上意思自治及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體現。與離婚訴訟的特點一脈相承,即解決婚姻內部權利義務的分擔問題,從舉證能力方面來看,離婚訴訟當事人為夫妻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家庭收入支出情況一般應當是知悉的,對是否存在舉債合意、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在舉證能力上勢均力敵。因此,在離婚訴訟中,一方主張其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應當舉證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即便一方持已生效的債務糾紛法律文書作為證據,也不能機械地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在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同時,也要防止夫妻一方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偽造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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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為個人生活開支所欠的債務,原則上屬于一方的個人債務,與另一方無關,離婚后也不需要另一方承擔。一方為夫妻共同生產、生活所欠的債務,原則上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需要雙方共同承擔,另一方也需要負擔該項債務。
離婚后是否要承擔婚內另一方所欠的債務,要分情況: 1、如果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即便是已經離婚,債權人仍可要求雙方或者任何一人償還債務,夫妻雙方對債務有約定的,不對抗不知情的債權人; 2、如果該債務屬于一方個人債務,夫妻雙方離婚后債權人仍可要求該方承擔還款責任,夫妻雙方對債務有約定的,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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