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解除后是否可以再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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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解除或屆滿一年后,如果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偵查機關可否移送檢察院機關審查起訴?對于這個問題刑事訴訟法并無明確規(guī)定,本人認為應該是毫無疑問可以的,然而事情并非如此簡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解除、撤銷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雖尚未撤銷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判決宣告無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終止追究刑事責任: (一)辦案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的; (二)解除、撤銷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三)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法定期限屆滿后,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四)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超過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五)人民法院決定按撤訴處理后超過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六)人民法院準許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撤訴的,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對刑事自訴案件按撤訴處理的。 賠償義務機關有證據證明尚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且經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查屬實的,應當決定駁回賠償請求人的賠償申請。 該名公安同志辦理的一起刑事案件,就因為解除取保候審強制措施超過一年,公訴機關根據上述規(guī)定拒絕了受理。 對此,本人并不認同。本人認為兩高關于刑事賠償?shù)慕忉屖欠窨梢?guī)范司法機關的刑事訴訟活動值得商榷。 首先,取保候審等是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而刑事強制措施是用來保證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限制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的方法,但不代表不采取這種強制措施,或者強制措施屆滿或解除后一段時間,刑事訴訟活動就不可繼續(xù)進行,沒有刑事強制措施與刑事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并不矛盾。 其次,之所以兩高刑事賠償解釋有如此規(guī)定,其實是處于對公民要求國家賠償權利的保護,避免有些案件久拖不久導致公民要求國家賠償?shù)臋嗬貌坏骄葷?,是對公民要求國家賠償?shù)臋嗬谋U?,該?guī)定應僅適用于國家賠償案件中,而不能用于規(guī)范刑事訴訟活動,公訴機關以此為由拒絕受理案件是不當?shù)摹?其實,該條規(guī)定的最后一句就已然詮釋這一結論,“賠償義務機關有證據證明尚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且經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查屬實的,應當決定駁回賠償請求人的賠償申請?!奔词乖谛淌沦r償中,賠償義務機關只要能證明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經審查屬實的,應駁回賠償申請??梢?,兩高的刑事賠償解釋并不能代替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期限,也就是說取保候審等強制措施解除或屆滿超過一年,并不必然導致終止追究刑事責任,是否終止追究刑事責任,仍應以實際情況為準。 至于如何證明尚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對于刑事賠償案件的審理來說,賠償義務機關應提供此案仍處于偵查階段的證據,首先是該案有基本的犯罪事實,并有繼續(xù)偵查的必要和可能性,比如同案犯在逃、證人暫未找到等客觀原因導致案件有的事實無法查清,而不能移送審查起訴,但為了懲處犯罪有繼續(xù)偵查的必要和可能性。而對于刑事訴訟活動來說,公訴機關不但不應拒絕受理,也沒有必要讓公安機關出具證據證明該案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只要符合移送審查起訴條件,甚至不需要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也應受理。對于偵查活動確有違反程序辦案的,提出糾正違法的意見,對于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而不應直接將案件擋在門外,如此,無論是對犯罪的懲處還是對案件當事人的權利保障都是無益的。 當然,雖然本人認為取保候審等強制措施解除或屆滿超過一年,并不必然導致終止追究刑事責任,如果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仍可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但也應盡量避免這種情況的發(fā)生,避免刑事案件久拖不絕,即保證刑事犯罪及時得到懲處,也使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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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只要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就可以申請,條件是: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只要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值得注意的是,檢察院提起公訴至法院時,案件便進入了審判階段,這時候取保候審的決定權在法院,此時要向法院申請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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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后是否可以取保候審?只要是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都可以進行取保候審。 第一、從刑期條件來看,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適用附加刑的,可以考慮取保候審。如果是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需要不致于發(fā)生社會危險性才能取保候審; 第二、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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