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法司法解釋第106條如何規(guī)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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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司法解釋關于擔保合同的規(guī)定包括:合同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擔保合同的效力獨立于主合同,或者約定擔保人對主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承擔擔保責任的,該有關擔保獨立性的約定無效。
本條是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時如何退還保險費的規(guī)定。在保險合同中,投保人開始繳付保險費的時間與保險人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的時間可能是不一致的,通常都是投保人按照約定繳付保險費之后,保險人才按照約定承擔保險責任。所以保險責任開始的時間,是保險合同當事人相互開始承擔義務的時間。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按照保險法的規(guī)定,應采用兩種不同的方式退還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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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之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是為了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結合審判實踐,就人民法院審理公司設立、出資、股權確認等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作出如下規(guī)定。
2020.03.13 3,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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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法司法解釋全文第94條如何規(guī)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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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擔保人應當對債權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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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物權如何解釋擔保物權是指擔保物權人即債權人在債務人未按照債權債務合同的約定償還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擔保合同所約定的可以實現(xiàn)擔保物權的情形時,依法享有的對擔保人提供的擔保財產享有的優(yōu)先受償權利。 擔保物權分為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最常見的擔保物權就是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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