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和解的公民和解組將參加刑事和解程序的當事人將參加什么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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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通過調停人或其他組織使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溝通、共同協(xié)商,雙方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xié)議后,司法機關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或從輕減輕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人民調解員將參加刑事和解的各方召集在一起,向他們宣布刑事和解程序正式開始。人民調解員首先說明本次刑事和解要進行的程序以及和解要達到的目的,一般主要是各方表達犯罪侵害的情況,討論如何對被害人進行補償事項。其次,調解員要查明和確信所有參加刑事和解的人都是完全出于自愿的。和解程序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進行:(1)首先進行的環(huán)節(jié)是加害人承認犯罪。首先讓犯罪人供述犯罪事件的經過,并向被害人及其親屬認罪,承認錯誤,表示悔改。(2)由被害人描述犯罪行為給其身體、生活、工作、學習等方面產生的影響。(3)與犯罪行為結果有關的人敘述他們的感受。通過這些描述和敘述,使加害人會了解到自己的犯罪行為給被害人及與被害人關系密切的人以及給加害人自己的家庭和朋友造成的后果。被害人有機會表達自己的感情,有權利詢問與犯罪事件有關的問題。(4)在對犯罪行為及其造成的后果進行了充分的討論之后,調解員可以詢問被害人希望從這次和解中獲得的補償或賠償項目,從而幫助確定加害人應當履行的義務。(5)所有的與會者都可以對加害人如何補償、如何解決犯罪事件發(fā)表意見。(6)最后的環(huán)節(jié),在聽取了所有的與會者意見后,調解員主持和解參加人達成和解協(xié)議,督促與會者簽署和解協(xié)議。人民法院或司法行政部門派出的監(jiān)督員應當對整個和解過程的進行及各方所達成的和解協(xié)議進行監(jiān)督,發(fā)現(xiàn)有違法的情形應當及時予以指出,并建議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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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調解當事人不是必須參加的。如果一方當事人不能在預定的時間參加調解,可以在預定的調解時間前一日通知承辦調解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而且當事人也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前往調解。此外,當事人不愿意調解的,可以直接訴訟,調解不是必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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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調解參加人參加損害賠償調解的人員包括: 1、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2、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發(fā)生事故后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案,積極搶救受傷人員同時要保護好現(xiàn)場。
2020.02.11 2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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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4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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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和解程序的意義是什么,當事人和解程序的
當事人和解程序 當事人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通過調停人或其他組織使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溝通、共同協(xié)商,雙方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xié)議后,司法機關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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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8 15,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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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4 2022.0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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