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追訴時效期限過了會有案底嗎

追訴時效期限過了不會有案底,已過追訴時效就不會在追究刑事責任,不追究刑事責任,就不會在判決有罪,所以不會留有案底。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guī)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刑事訴訟追訴時效是多久
刑事訴訟追訴時效最長是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xù)或者繼續(xù)狀態(tài)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刑法》第八十七條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三、追訴時效的延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國追訴時效延長分為兩種情況:
1.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犯罪人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這里的被害人包括受到犯罪侵害的公民個人和法人。控告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但控告必須是被害人在自己的人身、財產權利遭受不法侵害并且已經發(fā)現犯罪嫌疑人而向司法機關所作的告發(fā)。如果被害人在不知道犯罪嫌疑人是誰的情況下報案,則不能適用時效延長的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一編 總則 第四章 刑罰的具體運用 第八節(jié) 時效 第八十七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n(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n(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n(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n(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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