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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的最新解釋知多少?
來源:法律編輯整理 時間: 2023-08-12 07:20:15 419 人看過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已經于2006年10月1日起實施,這個解釋雖然只有短短的十八條,但充分的認識《解釋二》對于設立、履行勞動合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都是有必要的。

總的來說,《解釋二》主要是從程序上明確了當事人如何依法維權,如何在現(xiàn)行法律框架下給勞動者設置一個便捷、有效的司法保護程序。廣大勞動者對于勞動法設置的協(xié)商——調解——仲裁——訴訟的依法維權渠道可能不是很熟悉,也不是很習慣,產生糾紛往往找錯了解決的部門,錯過了仲裁的時機;甚至有些勞動者不知道法律設置的維權途徑,而采取了一些過激的手段,甚至于暴力追索工資等錯誤和違法的做法,不僅不能討回本屬于自己的權益,相反把自己放在了劣勢的地位,損害了自己的權益。而《解釋二》的出臺便于廣大勞動者準確理解掌握勞動法的規(guī)定,促進依法維權。

《解釋二》第一條明確了對勞動者利益關系甚巨的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的時間界點?!秳趧臃ā返诎耸l規(guī)定,當事人申請勞動仲裁的期限是六十日,自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算。如何理解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也就是如何掌握勞動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涉及到六十日期限的準確計算,涉及到勞動者的訴權能否得到有效保護。六十日仲裁時效的設計本是為了使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盡快得到保護,生活秩序盡快得到安定,但在實踐中由于一些勞動者對法律程序了解不夠、申請仲裁不及時,從而喪失了仲裁的機會,喪失了依法維權的途徑。更有一些用人單位利用勞動者法律知識淡薄或者勞動者所處的弱勢地位,主張欠發(fā)工資、欠交社會保險費超過六十日申請仲裁期限的就不再支付,導致勞動者投訴無門,社會矛盾激化。針對此,《解釋二》明確:拖欠工資的爭議,以用人單位書面拒絕作為界定爭議發(fā)生的標準,否則以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作為標準。解除勞動合同發(fā)生的欠薪和補償糾紛,推定解除合同之日為勞動者應當知道權利受侵害的日期,但用人單位承諾了支付日期的,以期日屆滿之日為標準。

《解釋二》還明確了持續(xù)拖欠工資不得以超過60日申請仲裁期限抗辯拒付。長期拖欠工資和欠薪逃匿是當前社會各界就勞動關系領域關注和反映比較強烈的兩種情況。長期拖欠工資和惡意欠薪,一方面是一部分企業(yè)妄圖借60日仲裁申請期限消滅債權;另一方面也導致一些案件證據難以厘清,糾紛難以裁斷。對此,《解釋二》規(guī)定,在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用人單位連續(xù)拖欠工資但以六十日仲裁時效進行抗辯拒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而對欠薪逃匿的問題,《解釋二》第十四條規(guī)定,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人民法院接受其財產保全申請時,應當減輕或者免除勞動者提供擔保的義務,及時采取保全措施。這就給廣大的勞動者提供一個簡便高效的保護手段。

《解釋二》確定了個別合同的優(yōu)先適用效力,第十六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制定的內部規(guī)章制度與集體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勞動者請求優(yōu)先適用合同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倡導運用協(xié)商對話、集體談判的機制建立和諧勞動關系,維護和推行集體勞動合同制,從而預防和減少勞動爭議,始終是勞動立法的目標之一。解釋第十六條規(guī)定個別合同的優(yōu)先適用效力,主要是在當下勞動者集體發(fā)言權難以得到保障的情況下,為了防止用人單位、特別是企業(yè)的經營管理者不正當行使勞動用工管理權,借少數(shù)人的民主侵害多數(shù)職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權利,從而促進勞動力市場管理秩序的規(guī)范。

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常常處于弱勢地位,在依法維權的途徑上也的確存在著這樣那樣不利于勞動者的問題,但是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立法確實在不斷的完善,勞動合同法的起草工作已經開始,其草案現(xiàn)在已經由立法機關公布征求全民意見,相信有關勞動關系認定、勞動合同續(xù)簽、勞動合同中止履行、勞動合同違約金、競業(yè)限制等的立法將會逐漸完善。在依法維權的道路上,廣大的勞動者也要保持持續(xù)的關注,知法懂法,用法律的武器切實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6〕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已于2006年7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93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法釋〔2006〕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已于2006年7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93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OO六年八月十四日

為正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對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補充解釋如下:

第一條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對下列情形,視為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的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

(一)在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產生的支付工資爭議,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已經書面通知勞動者拒付工資的,書面通知送達之日為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用人單位不能證明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

(三)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后產生的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福利待遇等爭議,勞動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承諾支付的時間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的具體日期的,用人單位承諾支付之日為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勞動者不能證明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之日為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

第二條拖欠工資爭議,勞動者申請仲裁時勞動關系仍然存續(xù),用人單位以勞動者申請仲裁超過六十日為由主張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勞動者已經收到拒付工資的書面通知的除外。

第三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第四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因勞動關系是否已經解除或者終止,以及應否支付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產生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后,當事人依法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五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其收取的勞動合同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產生的爭議,或者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等移轉手續(xù)產生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后,當事人依法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六條勞動者因為工傷、職業(yè)病,請求用人單位依法承擔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后,當事人依法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七條下列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

(一)勞動者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fā)放社會保險金的糾紛;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

(三)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或者對職業(yè)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職業(yè)病診斷鑒定結論的異議糾紛;

(四)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

(五)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

(六)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雇人之間的糾紛。

第八條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預先支付勞動者部分工資或者醫(yī)療費用的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用人單位不履行上述裁決中的給付義務,勞動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九條勞動者與起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戶產生的勞動爭議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以營業(yè)執(zhí)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應同時注明該字號業(yè)主的自然情況。

第十條勞動者因履行勞動力派遣合同產生勞動爭議而起訴,以派遣單位為被告;爭議內容涉及接受單位的,以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為共同被告。

第十一條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均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同一裁決,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并案審理,雙方當事人互為原告和被告。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另一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繼續(xù)審理。

第十二條當事人能夠證明在申請仲裁期間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觀原因無法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申請仲裁期間中止,從中止的原因消滅之次日起,申請仲裁期間連續(xù)計算。

第十三條當事人能夠證明在申請仲裁期間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申請仲裁期間中斷:

(一)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

(二)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

(三)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

申請仲裁期間中斷的,從對方當事人明確拒絕履行義務,或者有關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或明確表示不予處理時起,申請仲裁期間重新計算。

第十四條在訴訟過程中,勞動者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經濟確有困難,或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勞動者提供擔保的義務,及時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五條人民法院作出的財產保全裁定中,應當告知當事人在勞動仲裁機構的裁決書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生效后三個月內申請強制執(zhí)行。逾期不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制定的內部規(guī)章制度與集體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勞動者請求優(yōu)先適用合同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七條當事人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的具有勞動權利義務內容的調解協(xié)議,具有勞動合同的約束力,可以作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據。

當事人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下僅就勞動報酬爭議達成調解協(xié)議,用人單位不履行調解協(xié)議確定的給付義務,勞動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第十八條本解釋自二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本解釋施行前本院頒布的有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規(guī)定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的規(guī)定為準。

本解釋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案件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審結的案件,不得適用本解釋的規(guī)定進行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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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為解除勞動合同引起的勞動爭議,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shù)哪晗拮罡卟怀^十二年。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勞動爭議仲裁時效幾年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時效限制。但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
    2023-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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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該怎樣解釋勞動爭議仲裁期間
    一、該怎樣解釋勞動爭議仲裁期間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是指當事人因勞動爭議糾紛要求保護其合法權利,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否則,法律規(guī)定消滅其申請仲裁權利的一種時效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二、勞動仲裁期間發(fā)
    2023-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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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起勞動爭議案件的解析
    確認終止勞動關系無效案2005年4月15日,張某與某科技學院以及其培養(yǎng)單位河北某大學簽訂研究生就業(yè)協(xié)議書,約定某科技學院接受張某到本院教師崗位工作,工作服務期為五年。張某畢業(yè)后,到某科技學院工作了5年。2010年5月18日,科技學院在報紙上發(fā)布通知,主張按就業(yè)協(xié)議書的約定,雙方勞動關系于2010年4月18日期滿終止。張某以請求確認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無效為由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后認為,該科技學院基于就業(yè)協(xié)議書約定的五年服務期,作出終止與張某勞動合同關系的通知沒有依據,據此判決確認該科技學院終止與張某的勞動合同關系無效。法律要點:就業(yè)協(xié)議書僅僅是畢業(yè)生與用人單位確定就業(yè)意向的依據,不具備勞動合同的內容和功能,畢業(yè)生與用人單位有關勞動權利義務的具體內容還有待于雙方在勞動合同中詳細約定。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
    2023-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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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系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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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關系,即雙方當事人是被一定的勞動法律規(guī)范所規(guī)定和確認的權利和義務聯(lián)系在一起的,其權利和義務的實現(xiàn),是由國家強制力來保障的。 勞動關系確認爭議屬于勞動爭議,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更多>

    #勞動關系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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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在線咨詢 2022-08-15
      勞動法訴訟時效是一年?!吨腥A人民共和國奧迪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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