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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犯罪嫌疑人所進行的逮捕一般是指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時間內完全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逮捕的條件有: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
逮捕是檢察院、法院批準或決定,公安機關執(zhí)行的,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行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時間內完全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一、批準、決定逮捕的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
批準逮捕的法定條件是,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可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可以判處有期徒刑以上,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批準逮捕的程序是公安機關向人民檢察院提出逮捕,人民檢察
逮捕的條件是: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fā)生法定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另外,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附條件逮捕是指檢察機關辦理偵查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時,對嚴重刑事犯罪嫌疑人,認為證明其犯罪的事實證據尚未達到批準逮捕的一般標準,但確實具備補充、完善證據的條件和可能,偵查機關已有偵查計劃與方案的,檢
(1)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3)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4)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5)可能自殺或者
逮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一種強制措施,針對的是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不逮捕的案件中,可能犯罪嫌疑人涉嫌的是輕罪,或者犯罪情節(jié)較輕。但是如果要適用緩刑,必須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80條關于逮捕權限劃分的規(guī)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即逮捕的決定權,在于檢察機關與人民法院,公安只有執(zhí)行權。檢察機關與人民法院的決定權的表述不同,檢
刑事拘留與逮捕的主要區(qū)別有以下兩點: 1、刑事拘留和逮捕的決定機關不相同,刑事拘留的決定機關一般是公安部門和人民檢察院;逮捕的決定機關主要是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 2、兩者關押的時間期限不相同,刑事拘留最長只能關押三十七天;而逮捕之后的關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