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律師普法為法師兄(原110咨詢網)原創(chuàng)內容,未經授權,任何形式的復制、轉載都視為侵權行為。
口頭傳喚的程序如下: 1、對在現場發(fā)現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頭傳喚; 2、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3、口頭傳喚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對現場發(fā)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警察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
如果有可以拒絕警察的口頭傳喚么這種疑問,我們還是要看一下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傳喚、拘傳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對于你的口頭傳喚如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guī)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
警察傳喚人的程序如下:1、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示傳喚證和偵查人員的人民警察證,并責令其在傳喚證上簽名、捺指印;2、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案時間。傳喚結束時,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傳喚結束時間。犯罪嫌疑人拒絕填寫的,偵
派出所可以口頭傳喚人。派出所打電話給違法人員,要求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調查的,是屬于口頭傳喚,當事人不接受傳喚的,可以強制傳喚。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fā)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
取保后檢察院需要傳喚幾次,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guī)定:1、未經執(zhí)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2、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fā)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zhí)行機關報告;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