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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shù)通過。
1、憲法的修改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實施的。 2、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四條 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或1/5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 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
憲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修改為“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xué)發(fā)展觀、習(xí)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
18年憲法修改是對我國憲行憲法的第五次修改。 憲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大法,規(guī)定擁有最高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
修改憲法的權(quán)力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也就是只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修改憲法的權(quán)力。我國《憲法》對于憲法的修改權(quán)有著明確的規(guī)定,憲法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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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xiàn)行憲法有五個修正案。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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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自《憲法》制定并實施以來,對于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對現(xiàn)行憲法共進行了五次部分修改,分別是: 一、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二、199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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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憲法權(quán)的主體是人民。按照憲法的理論,制憲主體不同于制憲機關(guān)。我國憲法制定的主體是人民。而制憲機關(guān)為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全體會議。全體人民享有制憲權(quán),是制憲主體,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不享有制憲權(quán),而是制憲機關(guān)。根據(jù)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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