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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情形有,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而訂立的合同;以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所謂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關生效要件的規(guī)定,因此其效力能否發(fā)生,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才能生效。
下列情形下會導致合同效力待定: 一、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非純獲利益或者非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合同。這些合同如果沒有經過其代理人追認的,則合同無效,如果經過其代理人追認則合同有效。 二、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
無效合同的情形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以下三
第一種就是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簽訂的合同,如果他的法律上代理人進行確認,認為合同是有效的,那合同就能生效了。不過這一種條件下也有一類特殊情況,就是如果簽訂的是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來說純利益的合同,
不是違法的,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與否尚未確定,須經過補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內不予補正則視為無效的合同。因存在不足以認定合同有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合同效力待定的三種情形包括: 1、主體不合格的效力待定合同。 2、無權代理人訂立的效力待定合同。 3、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權利而訂立的合同,經權利人追認才有效。 所謂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訂立以后,
以下屬于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與其民事行為能力不相符的合同; 2、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 3、無權處分人處分他人財產,與第三人訂立的財產轉讓合同。 此三類合同分別是由于有關當事人缺乏履約能力、缺乏訂立合
可以撤銷效力待定的合同。但是相對人撤銷這類合同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撤銷的意思表示必須法定代理人追認之前作出的,對于法定代理人已經追認的合同相對人不得撤銷; 2、只有善意的相對人才可以作出撤銷合同的行為; 3、相對人作出撤銷的意思表示時,
根據(jù)合同法,效力待定的合同就包括了: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2、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3、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要使這三類合同有效,相關權利人必須進行追認。而法律規(guī)定的追認方式,就包括了明示和默示這兩種方式。一般情況下,相關權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