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房地產所在地起訴的房產糾紛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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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產糾紛到發(fā)生爭議的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房地產案件的標的多為不動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一款規(guī)定,房地產官司一般都由發(fā)生爭議的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不能違反這一規(guī)定在其他人民法院打房地產官司,當事人在起訴時應注意這一點。 2、房產糾紛由民庭受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3)37號文件關于“以房地產為標的的買賣、租賃、典當、糾紛應由民庭受理,以房地產標的的開發(fā)、建筑承包、入股、聯營、代理、居間等民事行為發(fā)生的糾紛同樣應由民庭受理”的規(guī)定,房地產糾紛案件由人民法院民庭受理。因房地產官司案情相對比較復雜,訴訟標的額比較大,法院民庭在審理房地產官司中通常組成合議庭審理,適用民事訴訟普通程序。 如果是個人,可以到對方的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打印戶籍證明;如果是單位,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打印該單位的基本注冊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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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被告是暫時去外地的,可以到被告住所的法院起訴;如果被告是長期在外地的,則其住所地和其經常居住地就是不同的,可以到其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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