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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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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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是可以自行解除勞動合同的: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勞動條件或者是勞動保護的;沒有及時足額的支付勞動報酬的;沒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用人單位的一些規(guī)章制度已經違反了規(guī)定,損害到了勞動者相關權利的;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情形的。
勞動法第三十八條單位有下列情形可解除勞動合同:未按合同提供勞動保護或條件;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繳納社保;單位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以欺詐、脅迫手段簽訂合同無效;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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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本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本條是關于商量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定。為了保障用人單位的用人自主權和勞動者勞動權的實現,本法限定在特定要求和流程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商量一致且不違背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能夠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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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是什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如下: 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可以明確協(xié)商解除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方法,雙方還可以通過預告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方式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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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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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是什么
參考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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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部分條款: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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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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