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領導傳銷罪的立法目的是什么?組織領導傳銷罪的立案標準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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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更有效地打擊傳銷違法犯罪活動,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2009年2月28日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設了“組織領導傳銷罪”,影響社會穩(wěn)定在司法實踐中,對這類案件主要是根據(jù)實施傳銷行為的不同情況,分別按照非法經(jīng)營罪、詐騙罪、集資詐騙等犯罪追究刑事責任,并沒作出專門的規(guī)定。組織、領導傳銷罪以“拉人頭”、收取“入門費”等方式組織傳銷的違法犯罪活動時有發(fā)生,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影響社會穩(wěn)定。國務院法制辦、公安部、國家工商總局等部門提出,為更有利于打擊組織傳銷的犯罪,應當在刑法中對組織、領導實施傳銷行為的犯罪作出專門規(guī)定。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jīng)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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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傳銷的立案標準為: 1、組織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的經(jīng)營活動,并要求參與的人繳納費用或者先購買一定的商品,使其得以加入; 2、形成一定的層級,以發(fā)展人員的數(shù)量作為計算酬金的依據(jù); 3、引誘、脅迫參與的人繼續(xù)發(fā)展下家,以騙取他人財物,而不以產(chǎn)品的銷售作為目的; 4、造成多數(shù)人被騙,大量的財物損失,擾亂經(jīng)濟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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