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共同起訴具體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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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共同起訴的具體情形包括下列各項: 1.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或私營企業(yè)掛靠集體企業(yè)并以集體企業(yè)的名義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或私營企業(yè)與其掛靠的集體企業(yè)為共同訴訟人。 2.營業(yè)執(zhí)照上登記的業(yè)主與實際經(jīng)營者不一致的,以業(yè)主和實際經(jīng)營 者為共同訴訟人。 3.個人合伙的全體合伙人在訴訟中為共同訴訟人。個人合伙有依法核準登記的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注明登記的字號。全體合伙人可以推選代表人;被推選的代表人,應由全體合伙人出具推選書。 4.企業(yè)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動發(fā)生的糾紛,以分立后的企業(yè)法人為共同訴訟人。 5.借用業(yè)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賬戶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 6.在繼承遺產(chǎn)的訴訟中,部分繼承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他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被通知的繼承人不愿意參加訴訟又未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quán)利的,人民法院仍應把其列為共同原告。 7.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的,為共同訴訟人。 8.共有財產(chǎn)權(quán)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權(quán)人起訴的,其他共有權(quán)人應當列為共同訴訟人。 9.在因連帶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中,債權(quán)人向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并主張權(quán)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債權(quán)人僅起訴保證人的,除保證合同明確約定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外,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債權(quán)人僅起訴被保證人的,可只列被保證人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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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合同有定金合同(自當事人實際交付定金時合同成立);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在貸款人提供借款時合同成立);以及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等。
(一)定金合同。定金合同是合同當事人在訂立主合同時,為了保證主合同的履行,簽訂從合同約定一方當事人預先支付給對方一定數(shù)額的貨幣,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收回或者抵作價款的一種擔保合同。 (二)保管合同。保管合同又稱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將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物品的一方稱為保管人,或者稱為受寄人,其所保管的物品稱為保管物,或者稱為寄托物,交付物品保管的一方稱為寄存人,或者稱為寄托人。 (三)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實踐合同,僅有雙方當事人的合意合同不能成立,必須要有實際的交付行為,即合同是在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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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合同具體范圍有哪些實踐合同主要有: 1、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2、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3、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021.01.27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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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共同起訴的具體情形有哪些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共同起訴的具體情形包括下列各項: 1.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或私營企業(yè)掛靠集體企業(yè)并以集體企業(yè)的名義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或私營企業(yè)與其掛靠的集體企業(yè)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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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共同起訴的具體情形有哪些,對此是怎樣規(guī)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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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符合自訴案件受理條件的;2、證明材料不充分的;3、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4、被告人死亡的;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6、除因證據(jù)不足而撤訴的外,自訴人撤訴后,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7、經(jīng)人民法院調(diào)解
2022-10-05 15,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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