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假釋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出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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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罪犯實行假釋,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嚴格掌握執(zhí)行標準,對符合假釋條件的罪犯嚴格執(zhí)行刑法規(guī)定的標準外,對下列罪犯也可適用假釋: 一、對犯罪時未成年的罪犯的減刑、假釋,在掌握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適度放寬。符合刑法規(guī)定的可以假釋; 二、對老年和身體有殘疾(不含自傷自殘)罪犯的減刑、假釋,應當主要注重悔罪的實際表現。除刑法規(guī)定不適用假釋的犯罪外,有悔罪表現,喪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釋后確有著落的老殘犯,可依法予以假釋; 三、對死刑緩期執(zhí)行罪犯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刑法有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的,可以假釋; 四、獲假釋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形外,一般不得減刑,假釋考驗期也不能縮短; 五、罪犯減刑后又獲假釋的時間間隔,一般為一年,對一次減二年或者三年有期徒刑后又適用假釋的,其間隔時間不得少于二年; 六、對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減刑、假釋,執(zhí)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時間,應當從判決之日起計算,判決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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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罪犯實行假釋,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嚴格掌握執(zhí)行標準,對符合假釋條件的罪犯嚴格執(zhí)行刑法規(guī)定的標準外,對下列罪犯也可適用假釋: 一、對犯罪時未成年的罪犯的減刑、假釋,在掌握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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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假釋規(guī)定》 第一條對減刑、假釋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級監(jiān)獄管理機關審核同意的減刑建議書后一個月內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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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最高人民法院公訴案件審理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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