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qū)徱恢睕]有傳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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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明確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guān)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qū)?/a>:(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qū)彶恢掳l(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同時公安部有關(guān)于不能采取取保候?qū)彺胧┑囊?guī)定:累犯、多次傳喚不到案的。 時間:一般來說在公安機關(guān)刑事偵查階段可以申請取保候?qū)?。有兩種形式,交保證金,或者提供保證人;在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間,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可以變更強制措施,但是一般檢察院是不會去變更的。在法院判決階段也是如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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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取保候?qū)彽囊?guī)定執(zhí)行。一般情況下,如果過12個月依舊沒有消息,會撤銷案件。取保候?qū)弻儆谛淌略V訟期間的臨時強制措施,期限不超過十二個月。對于發(fā)現(xiàn)不應(yīng)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qū)徠谙迣脻M的,應(yīng)當及時解除取保候?qū)彙?/p>
取保候?qū)?,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guān)、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guān)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qū)徠陂g沒有在公安機關(guān)傳喚時做到隨叫隨到,公安機關(guān)會根據(jù)具體情況予以沒收保證金,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jié)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jiān)視居住、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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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qū)徥菦]有多久傳喚一次這樣的說法的,一般是隨叫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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