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侵權糾紛案件的管轄地怎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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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29條規(guī)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這里的侵權行為地既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也包括侵權行為結果發(fā)生地。 在確定侵權糾紛案件的管轄時,特別應當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一、產品質量侵權糾紛案件的管轄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訴意見》第29條規(guī)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制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也就是說,在產品質量侵權糾紛案件中,其侵權行為地往往具有多樣性。 二、新聞侵權糾紛案件的管轄確定。 在新聞侵權糾紛案件中,往往侵權行為地也具有多樣性,也就是說,報刊、雜志的發(fā)行銷售地均可以被理解為侵權行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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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產品質量糾紛訴訟的管轄法院是侵權行為地或者是被告人所在的人民法院。由于產品質量屬于特殊侵權責任,所以,產品責任訴訟應當屬于侵權行為訴訟,其訴訟中的管轄應該根據侵權行為訴訟的管轄原則來確定。
由于產品責任屬于特殊侵權責任,所以,產品責任訴訟應當屬于侵權行為訴訟,其訴訟中的管轄應該根據侵權行為訴訟的管轄原則來確定。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這里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地。 具體到產品責任訴訟中,侵權行為實施地即為缺陷產品投放市場的地點;結果發(fā)生地即是受害者受到損害的地點。根據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 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制造者、產品銷售者、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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