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取保候審的相關法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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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二十二條:取保候審期限即將屆滿,受案機關仍未作出繼續(xù)取保候審、變更保證方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決定的,執(zhí)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受案機關。受案機關應當在原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并通知執(zhí)行機關和移送案件的機關。 第二十三條:原決定機關收到受案機關作出的變更強制措施決定后,應當立即解除原取保候審,并將《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書》送達執(zhí)行機關,執(zhí)行機關應當及時書面通知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受案機關作出繼續(xù)取保候審或者變更保證方式決定的,原取保候審自動解除,不再辦理解除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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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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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有兩個,具備其一即可。1、發(fā)現當事人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2、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第一種情況下,無論是案件偵查、起訴、審理階段,發(fā)現不應追究刑責時應解除取保候審。第二種情況下,取保候審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取保候審期限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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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二十二條:取保候審期限即將屆滿,受案機關仍未作出繼續(xù)取保候審、變更保證方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決定的,執(zhí)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受案機關。受案機關應當在原取保候審
2022-03-27 15,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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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jiān)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2、解除取保候審法律條文規(guī)定在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
2022-11-09 15,340 -
取保候審的相關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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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取保候審的條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法院、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以下情況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辦理取保候審: 1、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會被判處拘役、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患有嚴重的疾病或者生活無法自理,采取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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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怎么解除根據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解除取保候審的流程: 1、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委托人在取保候期限屆滿之時,公安機關相關人員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被取保候審人也可以向公安機關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提出解除取保候審申請; 2、公安機關辦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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