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進行失蹤公告應該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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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案件后,應當發(fā)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為3個月。公告期間是尋找該公民、等待其出現(xiàn)的期間。公告尋找失蹤人,是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公民失蹤案件的必經(jīng)程序。因為宣告失蹤是一種推定,而這一推定又將給被宣告失蹤的公民帶來重大影響。所以,為了充分保護該公民的民事權益,使判決建立在慎重、準確的基礎上,人民法院必須發(fā)出公告 公告期滿,該公民仍然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應確認申請該公民失蹤的事實存在,并依法作出宣告該公民為失蹤人的判決。如公告期內(nèi)該公民出現(xiàn)或者查明下落,人民法院則應作出判決,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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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下落不明,是指公民最后離開自己住所或居所地后,去向不明,與任何人都無聯(lián)系,杳無音訊。 認定公民下落不明的起算時間,應當從公民離開自己的最后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日起,連續(xù)計算滿2年,中間不能間斷,如有間斷,應從最后一次出走或最后一次來信時計算; 戰(zhàn)爭期間下落不明的,從戰(zhàn)爭結束之日起計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fā)生之日起計算;登報尋找失蹤人的,從登報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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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222條規(guī)定:“被執(zhí)行人未按執(zhí)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zhí)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執(zhí)行人及其所扶養(yǎng)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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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64 2022.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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