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不能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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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民法總可以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的范圍是:一、侵害他人生命權(quán)、健康權(quán)、身體權(quán)、姓名權(quán)、肖像權(quán)、名譽權(quán)、榮譽權(quán)、人身自由權(quán)等人格權(quán),給他人造成精神損害的; 二、侵犯監(jiān)護身份權(quán)非法使被監(jiān)護人脫離監(jiān)護,給監(jiān)護人造成精神損害的; 三、侵害死者人格權(quán)或非法利用、侵害遺體、遺骨給死者近親屬造成精神損害的; 四、滅失或毀損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損害的。 符合以上范圍情形的則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反之,不符合以上范圍情形的則不得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則》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guān)司法解釋,其中并無賠償青春損失費的規(guī)定,也就是說要求青春損失費的賠償沒有法律依據(jù),在夫妻雙方離婚的時候,不必要再為青春損失費的問題而憂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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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shù)那樾斡幸韵滤膫€: 一、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quán)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quán)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二、非法使被監(jiān)護人脫離監(jiān)護,導致親子關(guān)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guān)系遭受嚴重損害,監(jiān)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三、自然人死亡后,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quán)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1)以侮辱、誹謗、貶損、丑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 (3)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 四、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quán)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1)生命權(quán)、健康權(quán)、身體權(quán); (2)姓名權(quán)、肖像權(quán)、名譽權(quán)、榮譽權(quán); (3)人格尊嚴權(quán)、人身自由權(quán)。
請求離婚精神損害賠償?shù)那樾斡校?(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車禍請求精神損害賠償?shù)那樾斡心男?/a>
車禍后請求精神損害賠償?shù)那樾斡校?1、因車禍導致受害人精神受到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 2、因車禍導致受害人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紀念品毀損的; 3、因車禍導致身體健康受到損害的。 以上是對這個問題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