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的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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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依法懲治尋釁滋事犯罪,維護社會秩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現(xiàn)就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fā)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guī)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 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fā)矛盾糾紛,借故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guī)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發(fā)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除外。 行為人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占用他人財物等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經(jīng)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后,繼續(xù)實施前列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除外。 第二條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節(jié)惡劣”: (一)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三)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四)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五)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七)其他情節(jié)惡劣的情形。 第三條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節(jié)惡劣”: (一)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二)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 (三)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五)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 (六)其他情節(jié)惡劣的情形。 第四條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一)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五)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 (六)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第五條在車站、碼頭、機場、醫(y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起哄鬧事,應當根據(jù)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活動的重要程度、公共場所的人數(shù)、起哄鬧事的時間、公共場所受影響的范圍與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第六條糾集他人三次以上實施尋釁滋事犯罪,未經(jīng)處理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處罰。 第七條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同時符合尋釁滋事罪和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敲詐勒索罪、搶奪罪、搶劫罪等罪的構成要件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行為人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罪情節(jié)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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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糾集他人三次以上實施尋釁滋事犯罪,未經(jīng)處理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處罰。
如果行為人在公共場所鬧事,隨意毆打別人,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且情節(jié)惡劣的,會被人民法院判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糾集別人多次尋釁滋事,嚴重破壞社會穩(wěn)定的,會被人民法院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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