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上訴條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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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針對第三人的,為被上訴人。與第三人無關的,依原審地位列出《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百一十七條雙方當事人和第三人都提起上訴的,均列為上訴人。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確定第二審程序中當事人的訴訟地位。第三百一十九條必要共同訴訟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訴的,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上訴僅對與對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分擔有意見,不涉及其他共同訴訟人利益的,對方當事人為被上訴人,未上訴的同一方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二)上訴僅對共同訴訟人之間權利義務分擔有意見,不涉及對方當事人利益的,未上訴的同一方當事人為被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三)上訴對雙方當事人之間以及共同訴訟人之間權利義務承擔有意見的,未提起上訴的其他當事人均為被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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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第三人撤銷之訴,是指未參加民事訴訟的第三人,有證據證明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制度。第三人提出撤銷之訴應當滿足以下條件:一是因為不能歸責于自己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知道原訴會損害自己的利益且能參加訴訟而未參加的第三人,不得提出撤銷之訴。二是有證據證明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實踐中,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的撤銷事由主要有以下幾類: (1)當事人惡意串通進行訴訟,損害其利益; (2)第三人對原判決、裁定、調解書所處分的財產擁有物上請求權; (3)原訴遺漏了必要的共同訴訟當事人,損害了其利益。
原告資格:起訴的主體是“第三人”;起訴原因:第三人由于不能歸責于自己的事由,未參加原訴訟;時間限制: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管轄法院: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實體上,當事人要有證據證明生效裁判內容錯誤,并且損害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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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銷之訴條件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條件如下: 第一,必須是原訴訟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 第二,對撤銷之訴享有訴訟利益,這種利益來源于原判決給第三人帶來的利益損害; 第三,因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而未受到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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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銷權之訴的提出條件是什么第三人撤銷權之訴的提出條件是:第三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出,且存在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錯誤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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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條件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條件如下: 第一,必須是原訴訟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 第二,對撤銷之訴享有訴訟利益,這種利益來源于原判決給第三人帶來的利益損害; 第三,因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而未受到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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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銷權之訴與起訴條件是什么
第三人撤銷之訴,是指案外第三人認為法院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損害其民事權益而在規(guī)定時限內向原審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撤銷他人之間已經生效的、錯誤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法院依法就第三人的申請進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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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銷之訴,是指案外第三人認為法院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損害其民事權益而在規(guī)定時限內向原審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撤銷他人之間已經生效的、錯誤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法院依法就第三人的申請進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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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立案條件
一、根據新《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可知,如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的,依法應滿足如下構成要件: 第一,主體要件 即提起撤銷之訴的主體必須是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的第三人,既包括對原審當事人雙方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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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期限第三人撤銷權之訴的時效是:第三人應該從知道,或者應該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的6個月內提起訴訟,逾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予駁回。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法律規(guī)定的第三人,優(yōu)于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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