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司法解釋解釋四種如何認定工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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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發(fā)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yè)病防治法規(guī)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30日內(nèi),向統(tǒng)籌地區(q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014年4月21日,經(jīng)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13次會議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釋〔2014〕9號)發(fā)布《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工傷事故發(fā)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二)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三)單位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傷亡的,指派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將承包業(yè)務轉(zhuǎn)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yè)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五)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jīng)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前款第 (四)、 (五)項明確的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后,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
                    
                    工傷又稱工傷事故,有廣義、狹義之分。在狹義上,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關工傷保險的業(yè)務指南中指出“工傷事故應該是指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所有用人單位的職工在工作過程中發(fā)生的人身傷害和急性中毒事故”“其本質(zhì)特征是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間接造成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