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越高架鐵路兩側防護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的賠償責任應當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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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司法解釋”規(guī)定:“因受害人翻越、穿越、損毀、移動鐵路線路兩側防護圍墻、柵欄或者其他防護設施穿越鐵路線路,偷乘貨車,攀附行進中的列車,在未設置人行通道的鐵路橋梁、隧道內通行,攀爬高架鐵路線路,以及其他未經(jīng)許可進入鐵路線路、車站、貨場等鐵路作業(yè)區(qū)域的過錯行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根據(jù)受害人的過錯程度適當減輕鐵路運輸企業(yè)的賠償責任,若鐵路運輸企業(yè)未充分履行安全防護義務的,承擔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二十之間承擔賠償責任;若鐵路運輸企業(yè)盡到了安全義務,應承擔全部損失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十。同時規(guī)定,受害人因臥軌等造成人身損害的,鐵路運輸企業(yè)不承擔賠償責任。另外,該司法解釋加大了對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保護,若監(jiān)護人有過錯的,鐵路運輸企業(yè)承擔全部損失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如果監(jiān)護人及受害人自身均有過錯的,則賠償比例不低于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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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一)林木折斷致害責任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在實行過錯推定的時候,意味著受害人作為原告只需證明被告系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其因被告所有或管理的林木折斷而受到損害,無需證明林木的所有人和管理入主觀上存在過錯。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作為被告主張自己無過錯的,應當舉證證明;不能舉證證明或舉證不充分的,則推定其存在過錯,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二)林木折斷致害案件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的抗辯事由。主要有:一是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沒有過錯。林木折斷多因自然原因所致,但林木的所有人和管理人能舉證證明自己已盡到維護、管理義務的,換言之,能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可免予承擔侵權責任。二是不可抗力。如果損害的發(fā)生是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則可依此減輕或者免除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責任。三是第三人過錯和受害人過錯。如果損害的發(fā)生是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則由第三人承擔責任。對于林木折斷致人損害,受害人有過失的,應適用過失相抵規(guī)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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