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約合同中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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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買賣預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本約之義務,就構(gòu)成根本違約,對方當事人可依合同法第107條關(guān)于違約責任的規(guī)定,追究違約方之違約責任;亦可依據(jù)合同法第94條的規(guī)定,行使法定解除權(quán),解除預約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 二、由預約合同之本質(zhì)決定,無論追究違約責任的損害賠償,或者解除預約合同后的損害賠償,均僅限于賠償機會損失(信賴損失),而不包括可得利益(履行利益)。 三、買賣預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本約之義務,構(gòu)成違約,但對方當事人不得依據(jù)合同法第110條關(guān)于強制實際履行的規(guī)定,請求人民法院強制違約方當事人訂立買賣合同。無論該預約合同是否約定了本約合同的主要條款。
1、二者的概念 簽約過失責任是指因簽約過程中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故意或過失地違反誠實信用基本原則負有的先合同義務時,在合同尚未達成、無效或被撤銷時預約合同是當事人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合同,預約合同當事人的義務是訂立本合同,預約合同應以書面方式為之。 2、二者的構(gòu)成要件 (1)締約過失責任的構(gòu)成要件如下:第一,一方當事人有悖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在締約階段,當事人為達成契約在接觸協(xié)商之際,由原來的普通關(guān)系轉(zhuǎn)化成一種特殊的關(guān)系,雙方均應依誠信原則互負一定的義務,一般稱之為附隨義務,即互相協(xié)助、互相照顧、互相告知、互相誠實等義務。第二,一方當事人違反上述義務給對方造成了損失。如無損失,則不會存在賠償問題,如前所述損失,又稱信賴利益損失,是相對人因信賴合同會有效成立卻由于合同最終不成立或無效而受到的利益損失。第三,一方當事人違反上述義務在主觀上必須存在過錯。過錯既包括故意也包括過失。此處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只要在締約階段違反了附隨義務,并對合同最終不能成立或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負有過錯,就應當承擔簽約過失責任。第四,如前所述,第三個要件和第四個要件之間存在因果關(guān)系。 (2)預約合同違約責任的構(gòu)成要件(參照合同違約責任):第一,要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違約責任只有在存在違約事實的情況下才有可能產(chǎn)生,此為客觀要件。第二,當事人的違約行為造成了損害事實。損害事實是指當事人違約給對方造成了財產(chǎn)上的損害和其他不利的后果。從權(quán)利角度考慮,只要有違約行為,合同債權(quán)人的權(quán)利就無法實現(xiàn)或不能全部實現(xiàn),其損失即已發(fā)生。第三,違約行為和損害結(jié)果之間存在著因果關(guān)系,違約當事人承擔的賠償責任,只限于因其違約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二、締約過失責任和預約合同違約責任形態(tài)和歸責原則區(qū)別 1、二者的責任形態(tài) 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是一種約定責任,當事人可以在合同內(nèi)約定如何計算賠償損失,也可以約定違約金條款,還可以約定免責事由等,并可適用合同法違約責任的一般規(guī)定。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法定責任,如上所述,違約方違反合同法相關(guān)規(guī)定的從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2、二者的歸責原則不同 預約合同違約責任則是一種嚴格責任,除出現(xiàn)不可抗力等特殊情況外,無論違約方是否存在過錯均應承擔違約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過錯責任,即一方當事人對于合同的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存在一定的故意或過失。 嚴格責任原則是指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害,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過錯責任,是指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應以當事人的主觀過錯作為約定責任的構(gòu)成依據(jù)。 三、二者違約方承擔賠償范圍不同 1、締約過失責任情形下違約方承擔的賠償責任范圍 締約過失責任有兩種情形,一是合同不成立的締約過失責任,二是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的締約過失責任,關(guān)于賠償范圍,我國學者葉明安、王利明均持同樣的觀點,即,賠償范圍為信賴利益,通說認為信賴利益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指信賴人的直接財產(chǎn)的減少,通常有如下幾項: (1)締約費用,包括差旅費用、通訊費用; (2)準備履行合約支出的費用,包括運輸費或者合理保管費用; (3)受害人支出上述費用的法定利息。 間接損失,也稱可得利益損失,指守約方的財產(chǎn)理應增加但沒有增加的利益,如信賴合同有效而失去某種應該得到的機會,這些利益必須是指訂約時可以客觀地遇見范圍內(nèi)。 2、預約合同情形下違約方承擔的賠償責任范圍 (1)買賣預約一方可以要求繼續(xù)履行,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可以要求支付違約金,亦可要求適用定金罰則。 (2)預約合同履行行為本身并無任何交易發(fā)生,未生成任何經(jīng)濟利益,未達成本約,僅是喪失一次訂立合同的機會,并無可得利益損失。因此預約合同違約沒有可得利益損失。 (3)盡管依據(jù)法理預約合同中如一方違反合同,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繼續(xù)履行合同,但不得依據(jù)合同法適用強制履行,實際履行不能作為違約責任的基本形式,如主張實際履行,預約最終將是產(chǎn)生與本約相同的結(jié)果,違反法律限制某此合同成立的初衷,再者,因為本約合同內(nèi)容的簽訂不僅是預約合同的法律問題,而且還是商業(yè)判斷問題,法院不能代替當事人雙方做出商業(yè)判斷。最后強制履行同時也有違反意思自治原則,如強制雙方締結(jié)本約,此有悖預約當事人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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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合同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締約過失責任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是已經(jīng)訂立了合同,在合同還未開始履行,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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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有哪些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有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當事人還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qū)Ψ街Ц兑欢〝?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chǎn)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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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nèi)訂立合同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等,構(gòu)成預約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按照《民法典》相關(guān)位于責任規(guī)定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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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交貨合同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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