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在取保候審期間再次取保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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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取保候審到期后不能再次取保候審,取保候審到期后公安機關應該解除取保候審措施或者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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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到期后可以再次取保候審嗎取保候審到期后不能再次取保候審,取保候審到期后公安機關應該解除取保候審措施或者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2020.07.29 480 -
取保候審到期后還能再次取保候審嗎取保候審到期后不能再次取保候審,取保候審到期后公安機關應該解除取保候審措施或者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2020.09.17 2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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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期間再次取保的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12]21號《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七條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已經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案件起訴至人民法院后,需要繼續(xù)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人民
2022-04-10 15,340 -
取保候審期間再次取保的法律依據是
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12]21號《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七條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已經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案件起訴至人民法院后,需要繼續(xù)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人民
2022-04-17 15,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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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二十二條:取保候審期限即將屆滿,受案機關仍未作出繼續(xù)取保候審、變更保證方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決定的,執(zhí)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受案機關。受案機關應當在原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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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取取保候審的法律依據
取保候審的法律依據: 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
2022-03-25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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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5
取保候審期間規(guī)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應該嚴格遵守以下相關規(guī)定: 1、沒有經過公安機關的批準,不可以離開所居住的市或者縣; 2、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常住地址、所在單位或者聯(lián)系方式發(fā)生變化的,必須在24小時內向公安機
5,393 2022.04.15 -
01:14
取保候審到期取保候審到期,執(zhí)行機關要在期限屆滿15日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由決定機關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并且在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執(zhí)行機關。執(zhí)行機關收到決定機關的《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通知后,立即執(zhí)行,并將執(zhí)行情況及
2,442 2022.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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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的法律規(guī)定取保候審的法律規(guī)定,具體可以參考《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對于取保候審的條件與執(zhí)行的要求,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等相關的內容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應該嚴格遵守以下相關規(guī)定: 1、沒有
2,602 2022.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