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責任能力鑒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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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刑事責任能力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能夠辨認或控制自己的行為,從而對自己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但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也不負刑事責任。在正常情況下,行為人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是一致的。但是,在出現疾病的情況下,辨認自己行為的性質、后果的能力與自我控制的能力也可能分離。只有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都具備,才屬于有刑事責任能力。二、刑事責任能力如何劃分刑事責任能力的程度:1、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凡年滿16周歲、精神正常的人是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人。2、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不滿14周歲的和行為時因精神疾病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人是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但是,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3、相對無刑事責任能力相對無刑事責任能力,也稱為相對有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僅限于對刑法明確規(guī)定的某些嚴重犯罪具有刑事責任能力,而對未明確規(guī)定的其他危害行為無刑事責任能力。根據刑法第17條第2款規(guī)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是相對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僅在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時,才應當負刑事責任。4、減輕刑事責任能力減輕刑事責任能力,又稱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限制刑事責任能力。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減輕刑事責任能力有三種情況: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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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責任能力根據下列標準鑒定: 1.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2.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3.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罪不負刑事責任。 4.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犯罪,經法定程序鑒定確定的,不負刑事責任。 5.尚未完全喪失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犯罪,負刑事責任。
所謂的刑事責任能力,是指一個人具備《刑法》意義上的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并且依照法律能夠獨立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這樣的人如果實施了犯罪行為,就應當依法承擔的國家司法機關依照刑事法律對其犯罪行為及本人所做的否定評價和譴責,承擔一定程度的懲罰。同時,根據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的程度不同、年齡不同等具體情況又進一步將刑事責任能力劃分為了完全刑事責任能力,部分刑事責任能力,以及無刑事責任能力。在正常情況下,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會為自己所犯的罪行承擔完整的刑事責任。部分刑事責任能力人在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候會減輕和從輕處罰。而無刑事責任能力人,按照法律規(guī)定將不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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