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約定保證人能否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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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jīng)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chǎn)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guī)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fā)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chǎn)案件,中止執(zhí)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guī)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nèi)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一條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擔保人要和債務人承擔相同的還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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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未按照約定使用借款的,出借人可以停止發(fā)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法律規(guī)定出借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jiān)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出借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或者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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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jīng)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chǎn)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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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jīng)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chǎn)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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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的,保證人如何約定
得看約定的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jīng)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chǎn)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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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合同中未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能否直接向債權人
得看約定的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jīng)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chǎn)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
2022-05-04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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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 2022.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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