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qū)徟c逮捕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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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是在先的強制措施,一般不超過14天,復雜的案件不超過37天,期限到了就應該轉(zhuǎn)換為其他強制措施。取保候?qū)?/a>之后,如果發(fā)現(xiàn)罪行嚴重,應該變更強制措施為逮捕。《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qū)彛?(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監(jiān)視居住要逮捕)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qū)彶恢掳l(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qū)彶恢掳l(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jié),需要采取取保候?qū)彽?。取保候?qū)徲晒矙C關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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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nèi),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jié)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取保候?qū)徧嵴埮鷾蚀兜臅r間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nèi),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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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qū)彽膶彶榇镀谙薏坏贸^十二個月。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由審查批捕部門辦理。審查批捕部門應當指定辦案人員審查。辦案人員審查后,提出審查意見,審查批捕部門負責人審核后,報請檢察長批準或決定。重大案件應當經(jīng)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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