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主從犯的認定,從量刑結果直接關系到量刑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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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主從犯的認定,主犯與從犯的區(qū)分直接關系到量刑結果。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對于主犯和從犯認定經(jīng)常發(fā)生混淆,這個時候律師就需要律師根據(jù)具體案情進行辯護。一般而言,主從犯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判斷: 1、看起因,誰是起意者。 2、看實行行為,誰是主要實行者。 3、看因果關系,誰的行為對犯罪結果的原因力較大。 4、看犯罪收益的分配情況等。具體來看,主犯主要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認定: 1、發(fā)起共同犯罪的犯意,即共同犯罪中的造意行為或教唆行為。由于這種行為是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根本原因,其對共同故意的決定性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2、策劃共同犯罪的行為,即選擇犯罪目標、制定犯罪計劃的行為。它包括制定共同犯罪行為的計劃,以及制定行為實施后如何逃避刑事責任的計劃。共同犯罪與單獨犯罪一樣,也有預謀與突發(fā)之分。有預謀的共同犯罪通常更易達到既遂,因為共同犯罪行為實施之前的策劃行為避免了共同犯罪人的盲目行動,為犯罪既遂奠定了基礎。此外,通過實施犯罪行為之前的策劃行為,在心理上堅定了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意志,這也是策劃行為不可忽視的一個功能。 3、客觀上,主犯的作用主要表現(xiàn)在對共同犯罪行為及其危害結果所起的決定和推動作用,包括:(1)糾集共同犯罪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行為,這是共同犯罪的最基本條件,是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2)指揮共同犯罪人的行為。無論是簡單共同犯罪還是復雜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還是犯罪集團,要想使犯罪行為構成既遂,協(xié)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使其有效地作用于犯罪對象是必不可少的,實施指揮行為的人無疑屬于主犯。(3)共同犯罪的積極參加者和主要實行者。這類共犯在共同犯罪中雖然不擔任組織、指揮、策劃的職能,但是他們實施犯罪行為的積極性明顯高于一般共同犯罪人,應認定為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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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guī)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于第三款規(guī)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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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主犯從犯怎么量刑一、主犯的量刑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應分為兩種情況處罰:對于組織、指揮共同犯罪的人,應當按照其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對于沒有從事組織、指揮活動,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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