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流程車輛受損
該咨詢?yōu)橛脩舫R妴栴},經整理發(fā)布,僅供參考學習!
我也有類似問題!點擊提問
交通事故受損車輛,按照車輛保險的相關認定情況進行賠償,但如果由于駕駛人員違法駕駛造成的交通事故,則只能由交強險進行賠償,商業(yè)保險是不予理賠的,具體情況還應當由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情況來進行處理。
發(fā)生車輛交通事故處理流程:第一步、打開車輛危險警告燈,并在車后方放置三角警示牌,放置距離城市道路50-100米,高速公路150-200米。做好這些之后,就能很好的防止二次事故的發(fā)生。第二步、對事故現場進行拍照,拍照的時候一定要從多個角度進行拍攝,雙方的車牌也一定要拍攝清楚,路面分道線也一定要拍進去,這些照片都可以作為事故責任劃分的依據。第三步、要請對方出示駕駛證、行駛證、年檢合格標志、強制保險憑證。如果對方不肯出示,就可能存在問題。這個時候一定要拍照確定對方駕駛員,以便留作證據。第四步、及時向自己的保險公司報案,在交警未趕到事故現場之前,千萬不要隨意移動車輛。如果雙方在未達成協商之前,就把車移動到了路邊,那保險公司是完全有權利拒絕理賠的。第五步、如果雙方協商處理沒有結果,就及時報警。等交警趕到現場,劃分完事故責任之后,再填寫事故快速處理協議書。
-
一般車輛交通事故處理流程一般交通事故處理流程如下: 1、報警; 2、通知保險公司; 3、交警到場調查事故發(fā)生經過、管理交通; 4、保險公司定損; 5、協商賠償事宜,辦理保險理賠。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的規(guī)定,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
2020.06.09 252 -
交通事故車輛損失鑒定流程1.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機關受理交通事故后,需對受損車物損失價格進行評估鑒定的,應及時委托價格主管部門進行車物損失價格鑒定。2.對車物勘估時,價格主管部門應派出二以上經鑒定中心審核批準的評估人員。評估人員根據勘估后確認的車物受損情況,按實施細則
2020.05.19 296 -
交通事故致人受損車輛如何處理對車輛的維修、傷者的醫(yī)療費用,可通過雙方在交警部門所交押金中支取或自己先墊付,車輛維修完好或人員康復后,雙方當事人與交警聯系,解決交通事故事宜。交警大隊事故組根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價格鑒證報告》及有關規(guī)定解決雙方的損失賠償問題。 參
2021.01.13 511
-
車輛交通事故處理流程?
(一)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有爭議 先立即報警,如果車輛受損的標明事故車輛位置,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交通警察到達現場后制作事故認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對當事人的交通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1)
2021-03-29 15,340 -
車輛交通事故處理流程?
一、現場勘查1.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即行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必須保護好現場,并迅速報告公安機關。2.值班民警接到指令后,必須嚴格在承諾制度的
2022-08-31 15,340 -
車輛交通事故處理流程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受傷的,同時傷害車輛的重大事故,當事人必須保護現場,立即撥打110警報和120急救中心的駕駛員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立即組織車輛人員避難到路外的安全場所,避免發(fā)生事故。駕駛
2021-10-02 15,340 -
交通事故受損車輛如何處理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
2022-08-15 15,340
-
01:25
交通事故處理流程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報警,交警處理并調查現場,對受傷人員及時送往醫(yī)院治療,受傷人員親屬或者目擊者可以用攝像機或者手機拍照留證,向交警說明實情,切記不能私自或讓他人故意破壞、移動現場。 受害方向交警部門請求幫助,交警部門予以調解,并要求肇事者承擔賠
17,716 2022.04.17 -
01:45
汽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處理流程發(fā)生交通事故的處理辦法: 1、發(fā)生交通后可以報警,交警趕往現場后保護并調查現場。若車輛有保險的,應當及時告知保險公司。 2、若當事人對于交通事實無爭議或只造成輕微財產損失,雙方可以自行進行調解并協商關于損害賠償的相關費用及事宜。其中賠償費包
3,042 2022.04.17 -
00:50
事故科處理交通事故流程事故科處理交通事故流程如下:1、向保險公司報案;2、事故現場勘查、檢驗;3、定損估價;4、提交索賠材料;5、賠款的計算和審核;6、領取保險金;7、協助追償。所謂交通事故科,當然也就是要配合交通事故當中的相關人員妥善的處理好交通事故的。同樣的
5,814 2022.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