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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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對“上下班途中”的規(guī)定進行了細化,《規(guī)定》自9月1日起施行。 《規(guī)定》第六條明確: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因此在上下班過程中,如果屬于上述情況發(fā)生交通事故的,可以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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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后,發(fā)現(xiàn)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訴訟前已經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中止行政案件的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已于2014年4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13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為正確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工傷保險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行政審判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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