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和調解的條件和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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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該仲裁裁決需要并能夠在有關國家領域內執(zhí)行。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發(fā)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當事人請求執(zhí)行的,如果被執(zhí)行人或其財產不在我國境內,應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執(zhí)行。外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需要在我國境內執(zhí)行的,只有被申請人在中國境內有居所或有財產的情況下,我國法院才能夠承認和執(zhí)行。二、必須有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裁決的行為存在。即仲裁裁決作出后,依照裁決負有一定給付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在裁決確定的最后期限屆滿后,仍不履行該仲裁裁決。三、必須有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一方當事人在對方不履行義務時必須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才能開始承認和執(zhí)行程序。法院不得在當事人未提出申請的情況下依職權主動承認執(zhí)行。仲裁機構也不得在裁決作出后直接交法院執(zhí)行。四、接受申請的法院應具有管轄權。對涉外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zhí)行有管轄權的法院,從地域管轄的角度看,是指被申請人居所地或被執(zhí)行人財產所在地的法院;從級別管轄的角度來看,在我國只能是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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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調解書與仲裁裁決書的區(qū)別如下: 1、仲裁調解在解決爭議中,不能強迫其調解,仲裁裁決中的某些程序和規(guī)則不允許當事人以協(xié)議予以排除; 2、仲裁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人民調解委員會及有關組織主持下,自愿協(xié)商,達成解決糾紛的辦法,仲裁裁決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議將爭議提交第三者,由該第三者來主持解決爭議。
仲裁調解書和裁決書的區(qū)別如下:生效時間不同,調解書自送達起具有法律效力,仲裁裁決書送達后不生效,自收到裁決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的,裁決書具有法律效力;提起訴訟的權利不同,雙方或其中一方不得向法院起訴調解書的內容,對裁決書不服或有異議的,可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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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調解書和仲裁裁決書的區(qū)別仲裁裁決書與仲裁調解書的相同之處: 1.仲裁裁決書和仲裁調解書在送達完成后,證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已從仲裁的程序上解決了雙方當事人的勞動人事爭議,標志著雙方當事人的勞動人事爭議已經經過仲裁程序。 2.在仲裁裁決書和仲裁調解書生效之后,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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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調解書和仲裁裁決書的區(qū)別仲裁調解書與仲裁裁決書的不同點: 1、仲裁調解在解決爭議中,不能強迫其調解;仲裁裁決中的某些程序和規(guī)則不允許當事人以協(xié)議予以排除。 2、仲裁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人民調解委員會及有關組織主持下,自愿協(xié)商,達成解決糾紛的辦法;仲裁裁決是指由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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