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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及其近親屬向檢察院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 2、檢察院審查是否符合條件,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準,并簽發(fā)《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zhí)行取保候審通知書》,并責令犯罪嫌疑
一、交警取保候審后檢察院處理方法 1、交警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后,對于需要繼續(xù)取保候審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重新作出取保候審決定,并對犯罪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手續(xù)。 2、對繼續(xù)采取保證金方式取保候審的,被取保候
公安局取保候審:案子在偵查階段辦理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批準。 2、檢察院取保候審:案子移交到檢察機關,由檢察院機關批準。不管是在公安局辦理還是在檢察院辦理取保候審,其執(zhí)行機關都是公安機關。其依據的法律都是《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公
1、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
關于批捕后取保條件及時間,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
只要案件偵查結束,辦案機關認為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構成犯罪,便應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取保候審最長期限是12個月。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jiān)視
人民檢察院不予起訴后,應當解除取保候審。人民檢察院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后,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應當公開宣布,并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司法機關對被不起訴人正在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因此,應當立即解除取保候審的強制措
檢察院不起訴分為三種情況。一、法定不起訴,主要情形有以下幾個方面:(1)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5)犯罪嫌疑人
取保后檢察院需要傳喚幾次,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guī)定:1、未經執(zhí)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2、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fā)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zhí)行機關報告;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