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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綁架罪的犯罪形態(tài)有哪些 1、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情形。犯罪分子在綁架行為實施過程中,除了非法劫持人質剝奪其人身自由權,有時還造成被害人重傷和死亡結果的發(fā)生。是否定綁架罪和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實行數罪并罰筆者認為,這種情況下,不應按數罪并
過失犯罪一般是不討論犯罪形態(tài)的,過失犯罪的犯罪形態(tài)只有一個,就是犯罪既遂。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fā)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犯罪形態(tài)包括以下兩種,根據《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犯罪形態(tài)大部分只適用于故意犯罪,犯罪者只有在故意主觀目的行為時才能區(qū)分該犯罪形態(tài)。 具體如下: 1、犯罪的完成形態(tài):犯罪既遂。 2、犯罪未完成形態(tài):包括犯
1、危險犯是以法益侵權危險為處罰依據的犯罪,是危險犯。危險犯的犯罪形式主要包括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犯罪準備和中止。 2、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規(guī)定了許多的危險犯,比如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破壞交
我國刑法理論中通常按照四個不同標準,將共同犯罪的形式分為以下四類八種: 一、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根據共同犯罪是否能夠依據法律的規(guī)定任意形成所作出的劃分; 二、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和事前無通謀的共
轉包工程行為表現為以下三種形式: 直接轉包: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完成的情形。 肢解轉包: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
包庇罪的行為包括有以下三點: 1、向司法機關提供虛假證明掩蓋犯罪人; 2、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證明予以包庇的行為; 3、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 包庇罪的量刑標準是以下兩點,分別是: 1、明
包庇罪包括以下情形: 1、向司法機關提供虛假證明掩蓋犯罪人; 2、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證明予以包庇的行為; 3、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 包庇罪的量刑標準具體如下: 1、明知是罪犯為其提供有
在《民法典》第426條對于可以質押的動產規(guī)定的內容為“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轉讓的動產不得出質”。這表明了對于可以出質的動產范圍,《民法典》并沒有作出逐一規(guī)定。因此,法律不禁止的以及法律未明確規(guī)定禁止轉讓的動產,都可以作為設定質權的標的物。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