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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撤銷之后合同就無效了。一方可以與另一方協(xié)商撤銷合同,平等的撤銷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谄墼p、脅迫、顯失公平、重大誤解等情形簽訂的合同,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撤銷。
可撤銷合同在撤銷前是有效合同,被撤銷以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對抗除撤銷權人以外的任何人。因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情況訂立的合同或是一方以欺詐、脅迫、乘人之危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都是可撤銷合同。
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效力待定合同,不是可撤銷合同,不能撤銷。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jīng)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法規(guī)有關生效要件的規(guī)定,因此其發(fā)生效力與否尚未確定,一般須經(jīng)有權人表示同意或追認才能生效。 在實踐中
被法院撤銷合同自始無效,可撤銷合同是民法中可變更和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一種.可撤銷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可撤銷合同的效力取決于當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種相對無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絕對無效的無效合同
可撤銷合同的要素是: 1、當事人基于重大誤解,在違反真實意義的情況下訂立合同; 2、當事人被另一方欺騙,違反真實意義訂立合同; 當事人處于危險狀態(tài),缺乏判斷能力,另一方利用這種情況,導致合同成立時明顯
根據(jù)中國《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無效的民事行為和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中國合同法第56條貫徹了《民法通則》的上述立法精神,明確規(guī)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可以撤銷效力待定的合同。但是相對人撤銷這類合同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撤銷的意思表示必須法定代理人追認之前作出的,對于法定代理人已經(jīng)追認的合同相對人不得撤銷; 2、只有善意的相對人才可以作出撤銷合同的行為; 3、相對人作出撤銷的意思表示時,
可撤銷合同和無效合同最大區(qū)別在于,可撤銷合同在被撤銷之前具有法律效力,而無效合同就算尚未被宣告無效,也不具有法律效力。換句話說,無效合同是自始無效的合同,可撤銷合同在被當事人撤銷之前,屬于有效的合同,只是法律賦予了其中一方當事人撤銷合同的權
可撤銷合同適用除斥期間,除斥期間與訴訟時效不同,它是法律規(guī)定的不變期間,一般不發(fā)生中斷、中止或延長的問題,其所消滅的是實體權利?!睹穹ǖ洹芬?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