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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法院的司法鑒定都搞不定判斷誰是罪魁禍首的話,那他們就得自己拿主意啦。比如說如果鑒定做了半天也沒個準兒,最后還是沒法給個肯定答案,這會兒法院就有權決定怎么審理這個案子啦。具體來說呢,有這么幾個辦法:首先就是再找個鑒定機構試試看:如果之前選
刑法中的因果關系是指為刑事法律所規(guī)定的、存在于符合構成要件的危害行為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能夠影響刑事責任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因果關系是確定行為人有罪無罪的重要依據,若犯罪結果的發(fā)生與行為人的行為不存在因果關系的,不得認定其有罪。 民法上因
判定醫(yī)療損害的因果關系,如果能夠確定事實因果關系自然更好,但是鑒定中不要求脫離醫(yī)學科學發(fā)展和當前人類認知水平的現狀,去追求確定其本質的必然聯系,給出絕對準確、可觀的“事實因果關系”。同時也不能因為現實
1、這先要看罪過與因果關系,即踢人行為、傷、病、死亡間的一系列關系,經鑒定看是偶合、誘因還是什么。如果對鑒定有異議,可以法院開庭時進行質證。 2、有人命的案件都會很復雜,一方面是法律上的,一方面是證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是可以申請法院重新鑒定的,也可以要求鑒定人出庭說明鑒定情況。
對刑法因果關系和事實因果關系的區(qū)別,早有學者提出,如有學者認為,刑法中的因果關系與先驗范疇的因果律不同,與自然科學的必然性因果法則不同,而與歷史學的個別因果關系的因果意義是相同的。刑法學的認識目的是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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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關系的認定要看一段勞動關系是否符合承攬合同的特征,其含義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完成工作后向他方交付工作成果,他方接受工作成果時給付給承攬人一定報酬的關系。承攬合同有以下幾方面特征: 1、承攬合同以一定工作的完成為目的。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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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債權人的原因無法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依法將標的物提存,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監(jiān)護人、財產代管人。 1、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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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只判了份額無法強制執(zhí)行。法院判決強制執(zhí)行不了的,如果屬于被執(zhí)行人無財產的,可終止執(zhí)行,視情況再恢復執(zhí)行。如果屬于執(zhí)行不力的,權利人可以申請執(zhí)行異議,要求法院重新執(zhí)行判決。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再做出裁定。 《中華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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