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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隱名股東是指為了規(guī)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義設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義出資,且在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中,均記載為他人的實際出資人二、隱名股東的身份認定是: 1、與顯名股東間有協(xié)議。雖然這個協(xié)議對于公司不具有約束力,但是在隱
名義性減資,是減資的一種類型。是在公司資本實際上已經減少的情況下,為了保持名義資本和實際資本相符而進行的減少名義資本行為。名義性減資只核減帖面上的資本總額,并不減少公司財產,故又稱為計算上的減資。
公司中的隱名出資是指一方(隱名出資人)實際認購出資,但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或其他工商登記材料記載的出資人卻為他人(顯名出資人)的出資行為。 隱名投資協(xié)議只約定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具
公司中的隱名出資是指一方(隱名出資人)實際認購出資,但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或其他工商登記材料記載的出資人卻為他人(顯名出資人)的出資行為。 隱名投資協(xié)議只約定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具
隱名股東,即經他人同意以他人名義投資,不在股東名冊或工商登記文件中登記自己的姓名或名稱的實際投資者。第一,隱名股東根據(jù)其與名義股東之間的協(xié)議享有合同權,但很難與其他第三抗。因此,如果名義股東未經隱名股
隱名代理,又稱間接代理。指在代理關系中,被代理人隱名,直接由代理人與客戶簽訂合同,如電器產品的代理商制度。如果被代理人的產品給買受方造成損失,則被代理人顯名,承擔法律責任,代理人也要承擔連帶責任。當被
認繳出資指的是企業(yè)的法定注冊資本,是根據(jù)企業(yè)章程的規(guī)定,股東應該向公司繳納的注冊資金,在公司注冊時先由股東認繳,并約定在一定出資期限內,必須繳納完畢的出資額。我國2014年修訂的《公司法》最大的一個變化就是規(guī)定了注冊資本認繳制。也就是說,公
實名制補登記一般是指,表示之前登記的實名制信息不符合要求,需要攜帶機主身份證原件,到號碼歸屬地聯(lián)通或者移動自建營業(yè)廳柜臺辦理。目前我國需要實名登記的是身份證。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的規(guī)定,居民身份證登記的項目包括:姓名、性別、民族、
注冊資本,通常是合營投資方承諾一定會繳納的出資額或者是合營投資各方已經繳納的總和。在我國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中,合營企業(yè)在成立之前,必須要在合營企業(yè)的合同以及章程中明確說明企業(yè)的注冊資本,合營投資方的出資金額、比例、利潤分配形式及比例和虧損需要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