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歲青年學徒犯致人死亡怎么判
該咨詢?yōu)橛脩舫R妴栴},經整理發(fā)布,僅供參考學習!
我也有類似問題!點擊提問
對內容有疑問,可立即反饋反饋
《刑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超過14歲致人死亡的判刑規(guī)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jié)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14周歲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將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不足14周歲,或者傷情不夠重傷或死亡,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故意傷害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故意傷害嚴重的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常見的一種犯罪。
-
14歲以下未成年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怎么判涉嫌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未成年人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具體量刑由法院依法判決確定。
2020.05.17 228 -
未滿14歲致人死亡應該怎么辦未滿14歲致人死亡,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要求,不構成犯罪,當然就不會被判刑。因不滿十四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yǎng)。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喪葬費等費
2022.04.16 574 -
未滿14周歲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怎么判1,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jié)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2,不滿12周歲的,犯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不承擔刑事責任。 3,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
2020.08.25 647
-
超過14歲致人死亡怎么判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2、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
2022-06-12 15,340 -
14歲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怎么判
未成年人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具體量刑由法院依法判決確定。 詳見刑法第384條之規(guī)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
2022-07-31 15,340 -
14歲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怎么判刑
未成年人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具體量刑由法院依法判決確定。 詳見刑法第384條之規(guī)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
2022-08-01 15,340 -
14周歲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怎么判
依據法律的規(guī)定,屬于共同犯罪,需要共同承擔刑事責任,故意傷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該案中,需要看具體的情況,由于是沒有超過16周
2022-03-17 15,340
-
00:57
14歲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怎么判14歲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
2,684 2022.04.17 -
01:08
過失致人死亡判幾年一般情況下,行為人實施了過失致人死亡的犯罪行為,滿足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的話,就觸犯了過失致人死亡罪,原則上要被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實施了致人死亡的過失行為,并且已經造成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 根據
369 2022.10.28 -
01:06
逃逸致人死亡判幾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逃逸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而逃跑的行為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論處,該罪的量刑情節(jié)有: 1、犯本罪的一般情節(jié)的,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 2、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或有其
10,593 2022.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