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合同的適用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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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合同的范圍應限定為意思表示不真實合同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所謂“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guī)格和數量等產生錯誤的認識,致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真實意思相違背,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二)是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按照我國的司法解釋,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yōu)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民事行為。 (三)是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在受欺詐、受脅迫的情況下所訂立的合同,明顯違背我國民法的自愿原則:一方當事人稱對方處于危難之機,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而簽訂的合同,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用于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 對上述三個方面,利益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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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不適用于可撤銷合同。合同撤銷的適用范圍比較廣泛,不僅適用于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領域,而且適用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及民事行為場合,且合同撤銷后自始不發(fā)生法律效力;而解除僅僅適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滅的情況,其合同存續(xù)期間的效力依舊被認可。
合同撤銷權的期限:一般是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的一年內;重大誤解的撤銷權行使期限是九十日;被脅迫的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是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的一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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