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共同違約損害賠償?shù)姆秶心男?/h1>
2022-07-19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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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1、直接損失是指財產(chǎn)上的直接減少。 2、間接損失又稱所失利益,指失去的可以預期取得的利益??梢垣@得的預期的利益,簡稱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指利潤,而不是營業(yè)額。 3、在實踐中,可預見到的情況千差萬別,很難把握,如果對此不加以限制,就會導致當事人亂用或者曲解“可預見”的本意。因此法律對可預見性采取了一些限制。預見性有三個要件: (1)預見的主體為違約人,而不是非違約人。 (2)預見的時間為訂立合同之時,而不是違約之時。 (3)預見的內(nèi)容為立約時應當預見的違約損失,預見不到的損失,不在賠償范圍之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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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生合同違約進行損害賠償?shù)姆秶牵哼`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能超過違約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合同違約損害賠償?shù)姆秶?,是因違約給相對人所造成的實際損失,還應包括合同履行后相對人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能超過違約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可能造成的違約損失。

訂立合同過程中應當承擔損害賠償?shù)那樾危汗室怆[瞞與訂立合同有關(guān)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泄露、不正當?shù)厥褂脤Ψ降纳虡I(yè)秘密;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