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中未約定合同履行地該如何認定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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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guī)定合伙協議合同履行地認定方式有: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履行地為準;沒有約定履行地或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接受貨幣一方為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履行地。
在合同的簽署及履行過程中,常有合同雙方就某些事宜產生分歧導致爭議的情況出現,然而,這些爭議的解決方式通常依賴于合同中的相關條款約定。如果合同中并無明確規(guī)定的爭議管轄法院,此時爭議解決方式則需參考《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在這種情況下,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可自由選擇將案件提交至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進行審理。 根據合同的性質或名稱,當事人亦有權向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法院提起訴訟。若被告為自然人,則應以其戶籍所在地作為其住所;若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時,則應以經常居住地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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