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他人吸毒罪該如何認定
該咨詢?yōu)橛脩舫R妴栴},經(jīng)整理發(fā)布,僅供參考學習!
我也有類似問題!點擊提問
對于涉嫌強迫他人吸毒罪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適用以下犯罪構(gòu)成要件進行認定:主體為一般主體;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和他人的身體健康;客觀方面則表現(xiàn)為行為違背他人的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
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認定為構(gòu)成強迫他人吸毒罪,即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是故意;客觀方面是違背他人的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毒品,侵害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和他人的身體健康。
-
強迫他人吸毒罪認定強迫他人吸毒罪的認定標準是: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對此罪沒有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作為必要要件,也就是說只要實施了強迫他人吸毒的行為,原則上就構(gòu)成本罪。而不論被害人是否吸食、注射毒品或吸食、注射毒品成癮。但實踐中并不是任何強迫他人吸毒的行為都構(gòu)
2020.06.18 171 -
什么是強迫他人吸毒罪強迫他人吸毒罪該如何處罰強迫他人吸毒罪,是指違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構(gòu)成該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020.05.01 174 -
強迫他人吸毒罪的罪行如何認定強迫他人吸毒罪是行為犯,只要實施了強迫他人吸毒的行為,原則上就構(gòu)成本罪。而不論被害人是否吸食、注射毒品或吸食、注射毒品成癮。但在司法實踐中,一般將情節(jié)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不認定為犯罪行為,一般予以行政處罰即可。
2020.04.23 122
-
強迫他人吸毒罪如何認定?
強迫他人吸毒罪是行為犯,只要實施了強迫他人吸毒的行為,原則上就構(gòu)成本罪。而不論被害人是否吸食、注射毒品或吸食、注射毒品成癮。但在司法實踐中,一般將情節(jié)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不認定為犯罪行為,一般予以行
2021-07-13 15,340 -
強迫他人吸毒罪如何認定
怎么認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三百五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強迫他人吸毒罪,是指違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強迫他人吸毒罪侵害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和他人的身
2022-08-25 15,340 -
強迫他人吸毒罪該怎么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本條對此罪沒有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作為必要要件,也就是說只要實施了強迫他人吸毒的行為,原則上就構(gòu)成本罪。而不論被害人是否吸食、注射毒品或吸食、注射毒品成癮。但實踐中并不是任何強迫他人吸毒
2022-08-27 15,340 -
強迫他人吸毒罪應(yīng)該怎么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本條對此罪沒有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作為必要要件,也就是說只要實施了強迫他人吸毒的行為,原則上就構(gòu)成本罪。而不論被害人是否吸食、注射毒品或吸食、注射毒品成癮。但實踐中并不是任何強迫他人吸毒
2022-08-27 15,340
-
01:04
容留他人吸毒罪如何是如何定罪的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包括以下要件: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包括國家對毒品的管制秩序,又包括他人的身心健康;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犯罪行為人可以根據(jù)吸毒人員的要求提供場所,也可以為吸毒人員主動提供,是否收取費用不
856 2022.04.17 -
00:57
強迫他人吸毒處幾年有期徒刑強迫他人吸毒涉嫌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具體的量刑標準,需要根據(jù)情節(jié)來定。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犯罪嫌疑人會被人民法院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犯罪嫌疑人會被人民法院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2,101 2022.10.04 -
01:23
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后該如何減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后,減刑的程序如下:1、提請減刑、假釋,應(yīng)當由分監(jiān)區(qū)召開全體警察會議,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結(jié)合罪犯服刑表現(xiàn),集體評議,提出建議,報經(jīng)監(jiān)區(qū)長辦公會審核同意后,報送監(jiān)獄刑罰執(zhí)行部門審查;2、刑罰執(zhí)行部門完成審查后,出具審查意見,
1,528 2022.04.17
- 推薦
- 最新
-
怎么認定強迫他人吸毒?2022.01.26
-
吸毒吸入多少有期徒刑強迫性強迫他人吸毒2022.12.21
-
強迫他人吸毒應(yīng)是指() ? () ?2022.12.20
-
如何辨別屬于強迫他人吸毒行為2022.12.21
-
強迫他人吸毒罪的特殊情形2022.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