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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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為依據(jù)。根據(jù)《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為依據(jù)。 地方性法規(guī)適用于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發(fā)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審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該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jù)。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規(guī)章。
我國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同時,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quán),不受行政機關(guān)、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7天決定是否立案?!缎姓V訟法》第五十一條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起訴條件的,應(yīng)當?shù)怯浟?。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guī)定的起訴條件的,應(yīng)當接收起訴狀,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在七日內(nèi)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
一、一審程序: (一)原告起訴 (二)法院受理后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三)被告在十五日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nèi)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四)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并公告五)法庭調(diào)查階段包括: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