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合同糾紛與勞動合同糾紛的區(qū)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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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與合同糾紛之間的區(qū)別在于罪與非罪的問題,由于合同詐騙和合同糾紛兩者在外在形式上有著相同之處,其表現都有合同的存在,但兩者的內在表現是不同的。 1、主觀表現形式不同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guī)定,合同詐騙罪的構成關鍵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合同糾紛中,是沒有這一要件的,合同詐騙的最后目的就是為了非法占有他人財產,占有后的財產轉為他用或者自己揮霍,其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意思。 2、客觀構成要件不同 合同詐騙罪在客觀表現方面,是以隱瞞真相,虛構事實為要件,如冒用他人身份、偽造變造票據,開設空殼公司等等。在簽訂合同時,合同上所列的設備條件等,行為人是根本沒有的,這些只是欺騙當事人的,為的是讓對方在合同上簽字。在合同糾紛中,行為人不必冒用他人的身份或條件來欺騙對方,可能為了獲得更多的利益,行為人會夸大自己的能力或條件,雖然也有欺詐的行為,但較合同詐騙輕微的多。 3、履行合同的態(tài)度不同 合同詐騙中,行為人沒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因為其根本不具備履行能力,只是單一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合同糾紛當事人一般都會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職責,并且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履行誠意和積極性,一旦給對方造成損失,當事人會愿意承擔責任并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xù)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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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聘請合同糾紛勞動合同糾紛的區(qū)別有: 一、主體資格的不同; 二、主體地位的不同; 三、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同; 四、國家干預的力度不同; 五、法律淵源不同; 六、形式不同; 七、解決爭議的方式不同。
1、主體資格的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包括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自然人)。而雇傭合同的雙方簽約主體一般為自然人,還有不屬勞動法調整范圍的農村承包經營戶及其所招用的勞工等。 2、主體地位的不同 在勞動合同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提供的生產資料相結合,從而實現勞動的社會化,而且勞動者已經成為該經濟組織中的一員,他與用人單位具有身份上的從屬性和依附性,兩者之間為強弱主體;在雇傭合同中,雇傭合同的主體為平等主體,主體之間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相互獨立,不具有身份上的隸屬和依附性。 3、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同 雇傭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僅僅根據法律和雙方簽訂的合同確定,勞動合同的雙方的權利義務除由法律和雙方簽訂的合同確定外,還根據工會與用人單位簽訂的集體合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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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傭合同糾紛與勞動合同糾紛有什么區(qū)別勞動合同糾紛與雇傭合同糾紛區(qū)別:勞動合同糾紛適用勞動仲裁前置,雇傭合同糾紛簽訂仲裁協(xié)議才能申請仲裁;勞動合同糾紛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雇傭合同糾紛適用《仲裁法》;勞動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產生的責任有民事上的責任和行政上的責任,雇傭合
2020.05.12 160 -
勞動合同糾紛和聘用合同糾紛的區(qū)別聘用聘請合同糾紛勞動合同糾紛的區(qū)別有: 一、主體資格的不同; 二、主體地位的不同; 三、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同; 四、國家干預的力度不同; 五、法律淵源不同; 六、形式不同; 七、解決爭議的方式不同。
2020.10.24 210 -
合同詐騙與合同糾紛如何區(qū)分與認定(一)從動機目的上區(qū)別??梢詮囊韵聨讉€方面考察: 1、行為人從簽訂合同時起就具有騙取的動機和目的。 2、開始并無明顯的騙取故意,本身也非完全沒有履行能力,但合同簽訂后,抱著能履行則履行,履行不了就拉倒的放任心理,不做積極努力,致使對方遭受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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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糾紛與債權債務糾紛區(qū)別債權債務糾紛一般指借款合同糾紛,是以金錢債務為標的的金錢之債引發(fā)的糾紛。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是基于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引發(fā)的糾紛。債權債務糾紛因屬于金錢之債,故不發(fā)生履行不能的情況,而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如果標的物滅失或毀損。則可能發(fā)生履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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