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同與買賣合同的區(qū)別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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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而言,承攬合同與買賣合同的區(qū)別關鍵在于:承攬合同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目的的合同,而買賣合同則是以轉(zhuǎn)移所有權為目的的合同。在承攬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主要是一定的行為,而在買賣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都是一定的物。而且的詳細區(qū)別如下: 1.買賣合同的標的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代替物。而且,在現(xiàn)代社會中,一般都是可替代物。但在承攬合同中,如果工作成果是有形的,其標的物則是特定物如果工作成果是無形的,就根本不存在物的轉(zhuǎn)移。而買賣合同則必須要轉(zhuǎn)移物的所有權。在承攬合同中,如涉及到轉(zhuǎn)移標的物所有權的(如承攬人提供全部材料的情況下),這只是合同的從屬義務而在買賣合同中卻是最基本的義務。 2.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既可能在合同成立時存在,也可能根本不存在而承攬合同的標的物在合同成立時絕對不存在,只能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后方可能存在。 3.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要親自完成主要工作或次要工作,以滿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而在買賣合同中,賣方既可以自己生產(chǎn)標的物,也可以從他人處購買,或者將生產(chǎn)工作完全交由第三人完成,當事人并不關心標的物的特定性。 4.在買賣合同中,買方以賣方僅得請求交付符合質(zhì)量要求的標的物,對賣方無檢查監(jiān)督的權利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有權對承攬人的工作進行檢驗監(jiān)督,定作人同時負協(xié)助義務,而且定作人違反協(xié)助義務后果嚴重的,甚至可能導致承攬方解除合同。 5.承攬合同的定作人在工作成果未完成之前,隨時可以解除合同而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并無此權利。 6.在承攬合同中,如當事人無相反約定,承攬人有留置工作成果的權利而在買賣合同中,任何一方當事人均無此權利。 7.承攬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意外滅失的風險,在工作成果完成前,只能由承攬人承擔而在買賣合同中,標的物意外毀損、滅失的風險,當事人可以約定自合同成立時起轉(zhuǎn)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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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與買賣合同的區(qū)別是主體不同、權利義務不同。承攬合同的主體是承攬人和定作人,權利義務是一方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支付報酬。而買賣合同的主體是出賣人和買受人,一方交付貨物、另一方給付貨款。
承攬合同和買賣合同的區(qū)別主要在于二者的合同標的不同,而且履行方式不同,具體而言即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zhuǎn)移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二者的法律關系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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