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毆的刑事責(zé)任是否可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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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斗毆的可以追究刑事責(zé)任。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guī)定,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shù)多,規(guī)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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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毆行為若構(gòu)情形嚴重,構(gòu)成犯罪的,則可以追究其刑事責(zé)任。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聚眾斗毆人數(shù)多,規(guī)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斗毆罪既遂可以追究的刑事責(zé)任:犯本罪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法定情形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guī)定,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shù)多,規(guī)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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