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yè)糾紛如何解決(土地糾紛如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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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土地糾紛可以通過當事人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自愿,即雙方愿意進行商談,并達成一致協(xié)議。任何一方,無論是單位、個人都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任何單位或個人也不得非法干預。 (2)合法,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協(xié)議必須是合法的,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權益。該方法適用于因土地權屬不明、范圍不清、地界沒有標志引起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糾紛。雙方協(xié)商后,應簽訂權屬地界協(xié)議書。爭議雙方當事人應當提請當?shù)厝嗣裾畤临Y源管理部門審查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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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糾紛可以先自行協(xié)商。未成功的,可由人民政府處理。對人民政府處理結果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理決定通知書后30內起訴法院;政府對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糾紛作出處理決定后,對處理結果不服,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復議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由主管部門先行處理。未經批準或以欺騙手段騙取批準,由土地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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