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管轄法院管轄怎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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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關于案件管轄的規(guī)定共計有11個條文: 第十四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五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二)海關處理的案件; (三)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guī)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六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八條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qū)域管轄行政案件. 第十九條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條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一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人民法院發(fā)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規(guī)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二十三條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fā)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二十四條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或者指定管轄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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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qū)域管轄行政案件。
1.一般地域管轄。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qū)域管轄行政案件。 2.特殊地域管轄。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若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院都具有管轄權,原告可以自由選擇其中一個法院提起訴訟。向兩個以上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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