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能不能取保候?qū)?/h1>
2021-12-01 17:31
該咨詢?yōu)橛脩舫R妴栴},經(jīng)整理發(fā)布,僅供參考學(xué)習(x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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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累犯,一般不允許取保候?qū)?/a>,但以下兩種情況屬于例外:一是患有嚴(yán)重疾病、無法自理、懷孕或正在哺乳嬰兒的婦女,取保候?qū)彶粫斐缮鐣kU;二是拘留期屆滿,案件尚未完成,需要繼續(xù)調(diào)查。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公安機關(guān)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明確規(guī)定了取保候?qū)彽臈l件、禁止性條件和例外。因此,累犯能否取保候?qū)彛枰鶕?j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具體情況來確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guān)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qū)彛?(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qū)彶恢掳l(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yán)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qū)彶恢掳l(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jié),需要采取取保候?qū)彽摹?/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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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累犯,一般是不能取保候?qū)彽?。但是,但犯罪嫌疑人具有《公安機關(guān)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guī)定情形的,可以取保候?qū)彙?/p>
取保候?qū)?,是指偵查、起訴和審判機關(guān)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被刑事追訴而又未被刑事羈押之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zé)令其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以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 累犯由于人身危險性較大,根據(jù)相關(guān)司法解釋一般不得適用取保候?qū)彙?/p>
累犯能不能取保候?qū)?/a>
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guī)定,對 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對 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qū)彶恢掳l(fā)生社會危險性的;對患有嚴(yán)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qū)彶恢掳l(fā)生社會危險性的;羈押期限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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